今天福州商標復審就來和大家講講關于商標撤銷復審案件中的虛假證據問題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用是商標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媒介,商標通過使用在商品或服務與其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使相關公眾能夠識別并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1]而市場上閑置的商標不僅占用了有限的商標資源,阻擋了真正有使用意圖的人利用商標資源的機會,更無法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使閑置商標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因此,我國自1983年商標法開始就設置了“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撤銷制度(下稱“撤三”制度)以清理市場上閑置的商標。